云南省發布《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點擊率:895 發布時間:2021-04-30
云南省發布《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任務。為了進一步深刻理解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的重要指示精神,準確把握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的總體要求,各地政府要求有關單位量力而行、盡力而為,全面開展人居環境整治工作,扎實開展農村污水處理,出實招、重實效,持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今天清之源環保就為大家說一下云南省關于農村生活污水排放制定的相關標準。
云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云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和實施與監督,適用于500 m3/d以下規模(不含500 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 m3/d以上規模(含500 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
1、根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規模、出水排入地表水的水環境功能、敏感程度等,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一級標準 A 標準和 B 標準、二級標準、三級標準。
2、處理規模 5 m3/d 以上(含 5 m3/d),除法律法規明確要求不得設置排污口外;出水直接排入湖泊等封閉、半封閉等環境敏感區水域的,執行一級標準的 A 標準;出水直接排入 GB 3838 Ⅱ、Ⅲ類功能水域的,執行一級標準的 B 標準。出水直接排入 GB 3838 Ⅳ、Ⅴ類功能水域的,執行二級標準。出水直接排入村莊附近池塘等環境功能未明確水體的,執行三級標準,應保證受納水體不發生黑臭。
3、處理規模 5 m3/d 以下(不含 5 m3/d),執行三級標準。
4、出水間接排入水體的,執行三級標準,同時,自然濕地等出水應滿足受納水體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鼓勵優先選擇氮磷資源化與尾水利用技術、手段或途徑,尾水利用應滿足國家或地方相應的標準或要求。其中,用于農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的,應符合施肥的相關標準和要求,不得造成環境污染。
用于農田灌溉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 GB 5084 規定;用于漁業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 GB 11607 規定;用于景觀環境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 GB/T 18921 規定;用于其他用途的,執行國家或云南省相應尾水利用水質標準。
6、標準值: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排放最高允許濃度必須符合表 1 的規定。
云南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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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簽: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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