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發布《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點擊率:837 發布時間:2021-04-22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農村水環境治理,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結合四川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該標準填補了四川省農村地區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標準的空白,首次明確了城鎮建成區以外的自然村、行政村和未達到建制鎮標準的鄉村集鎮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標準。下面清之源環保就為大家闡述其中的幾點重要內容。
一、標準一般要求
1、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應因地制宜,選擇污染治理與資源利用相結合、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建設模式和處理工藝,優先選用生態處理技術。
2、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鼓勵優先資源化再生利用。用于農田灌溉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GB5084規定;用于漁業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GB11607規定;用于景觀環境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GB/T18921規定;出水用于其他用途時,應執行國家或地方相應的水質標準。
3、提供餐飲服務農村旅游項目的生活污水應做預處理,達到GB/T31962的要求并符合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進水水質與水量要求后方可納入處理。
4、對靠近城鎮且滿足城鎮污水管網接入要求的農村地區,應將農村生活污水納入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集中處理,執行GB/T31962。
5、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中產生的污泥應定期清掏并合理規范處置,處理處置時遵循資源化利用優先的原則。
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設計處理規模500m3/d(含)以上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參照GB 18918執行。
2、設計處理規模500m3/d(不含)以下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具體要求如下:
a)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本標準;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寬于本標準要求的,自本標準實施六個月起執行本標準;
b)根據污水處理設施出水直接排入的水域功能類別和設計處理規模,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劃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和三級標準,各級標準的適用情況見表1。其中,岷江、沱江流域重點控制區域內(參見附錄A),設計處理規模20m3/d(含)以上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對應表1所列標準上調一級(最高不得超過一級標準);
表1 排放標準分級表
c) 農村生活污水經處理后的水污染物,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表2規定執行。
表2 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單位:mg/L(注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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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簽: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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