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發布《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點擊率:523 發布時間:2021-04-15
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治理農藥、化肥和農膜等面源污染,全面推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農村河道綜合整治和水污染綜合治理,是每個地區當前重要的環保工作。2019年4月15日,甘肅省印發《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本標準適用于甘肅省城鎮建成區以外地區500 m3/d以下規模(不含500 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原規定標準,自2020年6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中規定的排放限值。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改、擴)建處理能力在500 m3/d以下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按表1規定執行。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規模< 500 m3/d的,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規定的III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除外)的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一級標準;出水流經溝渠、自然濕地等間接排入環境功能明確的水體時,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二級標準。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規模< 500 m3/d的,出水排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規定的Ⅳ、Ⅴ類功能水域的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二級標準。
農村生活污水30 m3/d≤處理規模<500 m3/d,出水排入環境功能未明確的水體時,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一級標準。
農村生活污水5 m3/d≤處理規模< 30m3/d,出水排入環境功能未明確的水體時,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二級標準。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規模<5 m3/d,出水排入環境功能未明確的水體時,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三級標準。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允許排放限值:單位:mg/L(注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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